代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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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合 同   >>>下载代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中国长城电子研究所 天津科安电子工程部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长城电子减肥仪器的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代理销售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的长城电子减肥仪器在湖北省内的销售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 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长城电子减肥仪器相关知识,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向客户提供长城电子减肥仪器及其它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2甲方承诺不以低于乙方给予其的代理价发展客户,与乙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甲方违反此义务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提高甲方的代理价格或取消甲方的代理资格;同时,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甲方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代理商制度中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4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该完成乙方规定的销售任务量即年销售量50台(后附具体价格表),若甲方不能完成乙方规定的销售量,乙方有权降低甲方的代理权限或提高甲方的代理价格。

2.5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6甲方将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按甲方定制的销售计划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2乙方应在自己的网站及现有的宣传途径上为甲方作相关的宣传。

3.3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

3.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

3.5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3.6乙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相互关系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委托
人或代理人,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盟或联营。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目的,不包含任何实质意义,尤其是“代理”一词,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场合都不得理解为甲方为乙方的代理人。除了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

5.付款/结算条款

5.1甲方成为乙方代理商的最低资金限额是10000元人民币,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3000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

5.2乙方的自动系统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

5.3若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发生业务,则乙方有权将其级别由代理降为直接客户,甲方降级后发生的业务按直接客户的价格标准计费,但合同解除时甲方帐户中的余额按本合同。

5.4条的规定处理。

5.4合同终止时,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已超出人民币3000元,则乙方如数退还甲方帐户中的余额;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未达到人民币3000元,则乙方扣除包含实际发生业务金额在内共3000元人民币的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6.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6.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6.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6.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6.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7.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7.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
           
乙方(盖章):中国长城电子研究所  天津科安电子工程部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022-27833096;022-26011160;传真:022-27817120;022-2601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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